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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水执字第00034号

张志远与昌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志远,陕西昌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水执字第00034号申请人张志远,男,汉族。被申请人陕西昌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昌盛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白水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白劳仲案字(2012)第28号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于2013年元月24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昌盛公司履行仲裁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元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申请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现本院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人陕西昌盛公司存款8970元,直止案件执行完毕为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陕西昌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存款89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战民

审判员  魏建民

审判员  景军民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贵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