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370号原告孙灿星。被告耿小凤。被告孙小伟。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受理了原告孙灿星与被告耿小凤、孙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孙灿星以与被告耿小凤、孙小伟已调解和好为由,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灿星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灿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孙灿星负担。
审判员 贾海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卫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