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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民初字第370号

孙灿星与耿小凤、孙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灿星,耿小凤,孙小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370号原告孙灿星。被告耿小凤。被告孙小伟。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受理了原告孙灿星与被告耿小凤、孙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孙灿星以与被告耿小凤、孙小伟已调解和好为由,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灿星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灿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孙灿星负担。

审判员  贾海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卫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