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绥民初字第00118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严祖国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浩宇 来自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绥民初字第00118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严祖国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