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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绥民初字第00118号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绥民初字第00118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严祖国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