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法执字第98号
申请执行人:刘宁,男,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代理人:王中祥。
被执行人:田淑青,女,汉族,住河口区。刘宁申请执行田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河民初字第6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田淑青有工资及奖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轮候扣留被执行人田淑青的工资及奖金,每月除留生活费外,其余部分全部予以扣留,���至扣留满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天安执行员 葛 明执行员 程德刚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牟传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