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凤委执字第00044-5、00045-500046-5、00047-5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1,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
申请执行人:马某2,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
申请执行人:金某,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
申请执行人:龚某,女,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定远县。
被执行人:定远县市场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曲阳市场。
法定代表人:朱勇,该中心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定民二初字496、497、498、4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定远县市场服务中心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定远县市场服务中心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定远县市场服务中心仅偿还154600元,余款一直未付。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位于定远县藕塘农贸市场院内坐西面东的6间各上下两层砖混结构营业用房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马某2、马某1、金某、龚某以抵偿所欠的剩余债务。本院已于2013年2月6日裁定被执行人定远县市场服务中心先行交付了5间房屋给四位申请执行人,还有1间房屋未交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定远县市场服务中心将位于定远县藕塘农贸市场院内坐西面东,自南往北数第1间上下两层砖混结构营业用房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马某2、马某1、金某、龚某以抵偿所欠的债务,四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自上述房屋交付之日起清偿完毕;
二、上述房屋(无任何产权手续)自交付时起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马某2、马某1、金某、龚某所有(四位申请人愿自行协商分配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东升
审 判 员 马世卫
审 判 员 胡之水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杨新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