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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一初字第176号

田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田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176号原告田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红丽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连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