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176号原告田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红丽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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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176号原告田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红丽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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