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绍民催字第108号
申请人:常州市鸿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富仁。申请人常州市鸿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2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码为23169066,出票日期为2012年8月22日,出票人为绍兴县宝星印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绍兴县支行,收款人为绍兴宝利纺织有限公司,背书人﹤前手﹥为江山市新标精细化工厂,出票金额为4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2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鸿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鸿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钱 峰
代理
审判员 祝世强
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傅加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