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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催字第108号

常州市鸿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丁富仁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绍民催字第108号

申请人:常州市鸿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富仁。申请人常州市鸿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2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码为23169066,出票日期为2012年8月22日,出票人为绍兴县宝星印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绍兴县支行,收款人为绍兴宝利纺织有限公司,背书人﹤前手﹥为江山市新标精细化工厂,出票金额为4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2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鸿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鸿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钱 峰

代理

审判员  祝世强

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傅加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