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0374号原告王新侠被告三原县高渠乡河槽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侠与被告三原县高渠乡河槽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侠撤回对被告三原县高渠乡河槽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诉讼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新侠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红卫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