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朱民初字第107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宋建伟,山东齐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丹丹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