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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朱民初字第107号

郭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朱民初字第107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宋建伟,山东齐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丹丹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