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某贸易部。被执行人郑某某。被执行人冯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定民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郑某某、冯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某某贸易部拖拉机款9000元及利息2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某某、冯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担保人冯某某当庭兑付11000元案件款,并承担执行费65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本案现已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09)定民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屈文学
审判员 刘定平
审判员 孟昭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