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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法执字第00046号

某贸易部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某贸易部,郑某某,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某贸易部。被执行人郑某某。被执行人冯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定民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郑某某、冯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某某贸易部拖拉机款9000元及利息2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某某、冯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担保人冯某某当庭兑付11000元案件款,并承担执行费65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本案现已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09)定民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屈文学

审判员  刘定平

审判员  孟昭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