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048号
原告:芦某,女,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
被告:潘某某,男,1968年10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芦某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芦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芦某负担。
审判员 黄蔚群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