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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0048号

芦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芦某,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048号

原告:芦某,女,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

被告:潘某某,男,1968年10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芦某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芦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芦某负担。

审判员  黄蔚群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