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字第00401号申请执行人周三伦,男。被执行人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华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华劳仲案字(2012)第89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查询、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国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2940元(玖万贰仟玖佰肆拾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冰峰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孟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