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沿滩民一初字第18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崔玉康,男,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2月25日以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廖向东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原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