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费执字第1196-2号申请执行人徐龙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丽,女,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2)费民初字第22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丽及其在配偶杜广金名下的存款60万元(详见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曹 文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吴恩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