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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费执字第1196-2号

徐龙华与刘丽离婚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龙华,刘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费执字第1196-2号申请执行人徐龙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丽,女,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2)费民初字第22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丽及其在配偶杜广金名下的存款60万元(详见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曹 文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吴恩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