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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民初字第883-1号

白云仙与河北省保定市中宏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1-10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云仙,河北省保定市中宏建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初字第883-1号原告白云仙。委托代理人刘娜,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保定市中宏建筑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北阁街3号。法定代表人方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西彦芬,郭仁庆,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受理的原告白云仙诉被告河北省保定市中宏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云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白云仙负担。

审 判 长  苑铁良

代理

审判员  吴志永

代理

审判员  李天颖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卢素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