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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曹民初字第360号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360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淑玲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贾春喜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静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