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北初字第00020号原告焦作市隆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上白作乡老牛河村。
法定代表人:许巧玲,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宏标,男,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徐福江,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贺大会,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隆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大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隆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9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建全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菊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