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28号原告王恩合。委托代理人陈福明,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金安。委托代理人冬辰。委托代理人王瑞军,男,1962年3月10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恩合与被告唐金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恩合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恩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玉荣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