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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128号

王恩合与唐金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王恩合,唐金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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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28号原告王恩合。委托代理人陈福明,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金安。委托代理人冬辰。委托代理人王瑞军,男,1962年3月10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恩合与被告唐金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恩合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恩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玉荣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