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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417号

李祥卫与杨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祥卫,杨现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417号原告李祥卫,个体工商户。被告杨现杰(又名杨宪杰)。

原告李祥卫与被告杨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祥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1月23日,被告以其母生病为由向我借款35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2011年2月15日,被告又以其在外地出了点事钱不够用,让我汇入其账户1500元。后经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查明,被告于2010年11月23日向原告借款35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审理中,本院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一并送达给被告,被告在规定的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其汇入被告账户1500元并提交中国建设银行于2011年2月15日出具的户名为被告的客户回单一份。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出具的借据一份;2、当事人陈述及其他证据材料。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确认为有效证据。本案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3500元,事实清楚,依法应予偿还。原告提交户名为被告的客户回单,证明被告欠其1500元,证据不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杨现杰偿还原告李祥卫借款3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所诉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玉华

审 判 员  武素芳

人民陪审员  郝丽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