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城民初字第21号
原告:温州市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建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锋。
被告:陈约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约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汪京洲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杜盈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