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0225号原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何萍。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3年0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红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