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诉保字第00014号
申请人:陈海燕,女,汉族,1980年11月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
申请人:李伦,男,汉族,1964年8月出生,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
申请人陈海燕与被申请人李伦因不当得利纠纷,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伦所有的银行存款3万元采取冻结措施,申请人陈海燕已向本院提供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海燕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伦所有的银行存款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立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