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610号原告陈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2月25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朱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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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610号原告陈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2月25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朱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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