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梁远国,被执行人谢华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荔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梁远国申请执行谢华生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谢华生已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荔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冯瑞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莫广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