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442号
原告:金秀萍。
被告:浙江省义乌市中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518号6楼。
法定代表人:龚成中,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秀萍诉被告浙江省义乌市中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吴新辉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