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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初字第10765号

王某与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王某,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10765号原告王某。被告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71元,减半收取5435.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丽萍

人民陪审员  蔡新友

人民陪审员  邢玉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辛双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