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10765号原告王某。被告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71元,减半收取5435.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丽萍
人民陪审员 蔡新友
人民陪审员 邢玉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辛双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