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57号
原告:金某,农民。
被告:蒋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利权,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张琪琦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杨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