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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57号

金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金某,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57号

原告:金某,农民。

被告:蒋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利权,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张琪琦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杨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