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7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益,男,1954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杨振,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怀俊,男,1962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葛会民,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建益因与被上诉人候(侯)怀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09)涡民一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建益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振、被上诉人侯怀俊及其委托代理人葛会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案经本院审判会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09)涡民一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张 燕
代理
审判员 范荣鑫
代理
审判员 彭 亮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欧阳萍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