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二初字第00026号
原告:芜湖市宜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法定代表人:尹宜柏,经理。
委托代理人:古立平,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进,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三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芜湖市宜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芜湖三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芜湖市宜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芜湖市宜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46元、保全费3370元,合计8116元,由原告芜湖市宜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庆霞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舒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