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仲审字第0021号申请人王艳青。被申请人江苏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西湖路401号。法定代表人陈祥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王艳青与被申请人江苏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宿迁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宿仲裁字第122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主文,1、被申请人江苏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王艳青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073.71元;2、被申请人江苏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王艳青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073.4元;3、本案仲裁费76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因被申请人江苏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王艳青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3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于2013年2月5日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进行了听证,申请人王艳青到庭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江苏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依法缺席听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依法应当履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王艳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对宿迁仲裁委员会作出(2012)宿仲裁字第122号仲裁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凤鸣
审判员 朱千里
审判员 陈志意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