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233号原告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邵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邓惠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