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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0233号

程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某某,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233号原告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邵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邓惠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