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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法执字第13号

韦╳录与被执行人黄╳教、韦╳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回转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x录,黄x教,韦x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法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韦x录。被执行人黄x教。被执行人韦x水。申请执行人韦x录与被执行人黄x教、韦x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回转一案,本院依申请执行人韦x录的申请于2007年7月18日作出(2007)东法执字第89-1号执行裁定书予以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韦x水仅有232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韦x录,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2009年6月12日,本院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2013年2月19日,申请执行人韦x录以被执行人韦x水有履行能力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2月19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x教、韦x水应向申请执行人韦x录返还执行款12830元,已付2320元,尚欠10510元。申请执行人韦x录同意被执行人韦x水当日再付7000元,自愿放弃余下的351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韦x水负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东法执字第89-1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必勋

审判员  陈家灵

审判员  班荣瀚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韦德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