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法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韦x录。被执行人黄x教。被执行人韦x水。申请执行人韦x录与被执行人黄x教、韦x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回转一案,本院依申请执行人韦x录的申请于2007年7月18日作出(2007)东法执字第89-1号执行裁定书予以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韦x水仅有232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韦x录,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2009年6月12日,本院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2013年2月19日,申请执行人韦x录以被执行人韦x水有履行能力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2月19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x教、韦x水应向申请执行人韦x录返还执行款12830元,已付2320元,尚欠10510元。申请执行人韦x录同意被执行人韦x水当日再付7000元,自愿放弃余下的351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韦x水负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东法执字第89-1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必勋
审判员 陈家灵
审判员 班荣瀚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韦德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