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初字第757号原告南阳市高新联运车队被告李井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高新联运车队与被告李井军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高新联运车队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高新联运车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市高新联运车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
审判长 李宝刚
审判员 李祺芳
审判员 王军荣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常一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