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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234号

陈善国与叶家英、曹小三、曹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陈善国,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叶家英,女,193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曹小三,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曹某某,男,199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曹小三之子。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03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曹小三之妻王琴(已病故多年)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24万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山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