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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0045号

姜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0045号原告姜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玉

人民陪审员  宋爱琴

人民陪审员  刘丕承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