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0045号原告姜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玉
人民陪审员 宋爱琴
人民陪审员 刘丕承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