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绍平执民字第83-1号
申请执行人:章华坤。
被执行人:徐德沅(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绍平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德沅名下的位于绍兴县平水镇若耶明珠7幢201室、7幢02号储藏室[7幢201室建筑面积118.55平方米、7幢02号储藏室建筑面积16.68平方米,详见绍博司评(2013)第00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周 虎
审判员 陈幼林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卿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