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霍诉保字第00002号

范行元与俞青山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行元,俞青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诉保字第00002号

申请人:范行元,男,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

申请人:俞青山,男,住安徽省霍山县。

申请人范行元因被申请人俞青山借款未还,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俞青山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中铁国际城某栋某室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范行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俞青山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中铁国际城某栋某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必  胜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学山(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