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围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军。被执行人陈艳鹏。关于王海军与陈艳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围民初字第25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艳鹏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艳鹏在中国工商银行围场支行工资账户的存款9600.00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帐号:902001040002914)。
二、继续冻结陈艳鹏在中国工商银行围场支行工资账户的存款每月1600.00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国辉
审判员 李玉轩
审判员 朱立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