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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执民字第46号

张娜俏与张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温州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娜俏,张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张娜俏。被执行人张旦。申请执行人张娜俏与被执行人张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03月29日制作的(2010)温龙民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旦下落不明,经银行账户上查询无存款,现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并申请本院裁定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据此,

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46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至2013年2月25日止,被执行人张旦欠申请人张娜俏96000元,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吴作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  杨卓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