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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644号

翟义东与薛长申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1-12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翟义东,薛长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644号原告翟义东。被告薛长申。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义东与被告薛长申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义东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义东撤回对被告薛长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翟义东负担。

审判员  刘学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邴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