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初字第447-2号

李华建、李春华等与丁仕祥、临沂震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建,李春华,李婧怡,丁仕祥,临沂震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447-2号原告李华建。原告李春华。原告李婧怡。法定代理人李春华。系原告李婧怡之母。被告丁仕祥。被告临沂震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447-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告丁仕祥驾驶的鲁Q×××××半挂牵引车鲁Q×××××挂号重型半挂车一辆,扣押后,现被告丁仕祥向本院缴纳保证金20000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扣押为查封并由案外人毕玉海、周吉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告丁仕祥驾驶的鲁Q×××××半挂牵引车鲁Q×××××挂号重型半挂车一辆(继续查封该车辆,允许使用,不得私自买卖、抵押)。���判长张名德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晓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