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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濉执字第00045-1号

淮北市金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韩磊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淮北市金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韩磊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濉执字第00045-1号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金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张德杰。

被执行人:韩磊磊,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濉溪县。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3)濉执字第0004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韩磊磊拥有的车牌号为皖F号的比亚迪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磊磊拥有的车牌号为皖F号的比亚迪汽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存生

审判员  陈龙军

审判员  梁红岩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雪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