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濉执字第00045-1号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金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张德杰。
被执行人:韩磊磊,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濉溪县。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3)濉执字第0004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韩磊磊拥有的车牌号为皖F号的比亚迪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磊磊拥有的车牌号为皖F号的比亚迪汽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存生
审判员 陈龙军
审判员 梁红岩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雪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