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南民初字第1214号
原告:张美香,女,农民,住黄岛区。
被告:张建业,男,农民,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香与被告张建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美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美香负担。
审判员 崔焕志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学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