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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南民初字第1214号

原告张美香与被告张建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张美香,张建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南民初字第1214号

原告:张美香,女,农民,住黄岛区。

被告:张建业,男,农民,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香与被告张建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美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美香负担。

审判员  崔焕志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学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