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济高新区执字第140-143号

山东祥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宁开关厂、李伟等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祥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开关厂,李伟,展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济高新区执字第140-143号申请人山东祥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鲁,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宁开关厂。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机电一路。法定代表人李伟,任厂长。被执行人李伟。被执行人展镇。本院作出的(2011)济高新区商初字第118号、119号、120号、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济宁开关厂、李伟、展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查封被执行人济宁开关厂名下的土地一处(土地证号:济开国用2004第08160400**号;位置:高新区新元路北;面积:31268平方米)。

二、续查封被执行人济宁开关厂所有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中0306**号;坐落位置:机电路南(新元路北);面积:9348.92平方米)。

三、续查封被执行人李伟所有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中区2008009724;坐落位置:冠亚星城A16号楼东单元8层东户;面积:161.1平方米)。

四、续查封被执行人展镇所有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中区200900279701;坐落位置:银都花园锦绣园4号楼东单元五号楼东户;面积:87.82平方米)。

五、续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买卖、赠与、过户等相关手续。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