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248-2号
申请执行人:杨陈,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兵,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昊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兵,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兵,申请执行人杨陈与被执行人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昊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2月23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皖LC6**、皖AQ00**车辆为被执行人王兵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王兵所有的皖LC6**、皖AQ00**车辆。
二、申请执行人杨陈负责保管被扣押的车辆。在扣押期间不得使用被扣押的车辆。
三、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林志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