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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宁商初字第2914号

陈鹏川与吴佳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宁商初字第2914号

原告:陈鹏川,农民。

被告:吴佳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鹏川为与被告吴佳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鹏川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鹏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鹏川负担。

审 判 长  王泽炜

代理

审判员  金 荣

人民陪审员  魏章潮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赵苑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