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宁商初字第2914号
原告:陈鹏川,农民。
被告:吴佳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鹏川为与被告吴佳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鹏川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鹏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鹏川负担。
审 判 长 王泽炜
代理
审判员 金 荣
人民陪审员 魏章潮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赵苑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