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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法民特字第00007号

赵开国申请宣告赵开秀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赵开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南法民特字第00007号申请人赵开国(系赵开秀之兄),男,195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人赵开国要求宣告赵开秀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赵开国于2011年12月27日来院称,其妹赵开秀于1997年11月离家,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赵开秀死亡。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赵开秀,女,195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系申请人赵开国之妹。被申请人赵开秀至今未婚,其父赵大才于1996年死亡,其母况世碧于2012年12月25日死亡。被申请人赵开秀于1997年11月离家后,虽经申请人和以及有关部门多方查寻,至今下落不明长达十五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2月22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赵开秀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赵开秀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赵开秀自失踪之日至今已十五年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赵开国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赵开国作为被申请人赵开秀之兄,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赵开秀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赵开秀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邓小晶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 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