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057号
原告:张安房,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原告:张瑞亭,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王巧凤。
被告:何军,男,196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房、张瑞亭诉被告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张安房、张瑞亭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安房、张瑞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安房、张瑞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安房、张瑞亭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常启彪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支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