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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江民一初字第150号

邬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邬某,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江民一初字第150号

原告:邬某,农民。

被告: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邬某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邬某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邬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力笋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俞百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