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催字第10号
申请人:宁波市德兆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师东村。
法定代表人:陈祖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厉爱娜,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宁波市德兆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10400052/21358837、出票日期2012年12月11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恒进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市德兆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慈溪支行营业部、未背书,持票人为申请人)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宁波市德兆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以该汇票已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宁波市德兆电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宋国梁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龚雅科 搜索“”